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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
  发布时间:2022-05-27 16:29:29 打印 字号: | |

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

立案登记制是为了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,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“立案难”问题,针对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实施的一项重大司法改革措施。

适用立案登记制的案件范围

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、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,实行立案登记制。

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形

(一)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;

(二)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;

(三)危害国家安全的;

(四)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;

(五)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;

(六)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。

登记立案需要提供的材料

除提供起诉状外,当事人还需向人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:

(一)起诉人、自诉人是自然人的,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;起诉人、自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,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、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;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的,应当提供组织机构被注销的情况说明; 

(二)委托起诉或者代为告诉的,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、代理人身份证明、代为告诉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;

(三)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、住所等信息;

(四)起诉状原本和与被告或者被告人及其他当事人人数相符的副本;

(五)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。

接收起诉、自诉材料后,人民法院区分情况处理

(一)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、自诉,当场予以登记立案;

(二)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、自诉,予以释明;

(三)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,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。

法院决定是否立案的审查期限

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、自诉,人民法院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,应当作出以下处理:

(一)对民事、行政起诉,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;

(二)对刑事自诉,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次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;

(三)对第三人撤销之诉,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是否立案;

(四)对执行异议之诉,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。

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间内不能判定起诉、自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,应当先行立案。

未按时交纳诉讼费用的情况处理

登记立案后,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的,按撤诉处理,但符合法律规定的缓、减、免交诉讼费条件的除外。

对干扰立案秩序、虚假诉讼的处理

为维护司法权威,促使当事人合法行使诉讼权利,对干扰立案秩序、虚假诉讼的,根据民事诉讼法、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罚款、拘留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 


 
责任编辑:政治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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